生態環境部近日批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三項標準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以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規定了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制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按照要求,以上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制藥、涂料、油墨和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