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發作器首要依照燃料分類,可分為電蒸?汽發生器、燃油蒸汽發作器、燃氣蒸汽發作器。現在,市場上首要以電加熱蒸汽發作器出售為主。可是,存在這樣一種現象:蒸汽發作器假如是大于或等于30升時,歸于《特種設備安全督查法令》(以下簡稱《法令》)監管規模,小于30升的蒸汽發作器不歸于《法令》監管。因而,有許多出產蒸汽發作器的企業,故意在其出產的產品上標注或許在規劃圖紙上標稱小于30升的蒸汽發作器,當監管部分查看時,聲稱這些產品不是特種設備。對用戶宣揚時,稱其出產的蒸汽發作器不必質監部分監管,并以節省設備、運用費用為賣點出售,而實際上這些蒸汽發作器的容積是超越30升,歸于《法令》監管的特種設備。這些企業是以這樣方法操作:出產廠家將此類蒸汽發作器,從產品標識、說明書和規劃圖紙設定容積小于30升,聲稱不是特種設備,而出售到用戶后,經過簡略調整外置水位計的水位限位設備,改變為容積超越30升的蒸汽發作器(見圖1),這樣就能逃避監檢,又能滿足用戶運用要求,可是這類設備存在安全監管盲點,易發作事故。關于這種現象,作為監管部分該怎么處理呢?蒸汽發作器監管問題,是質監部分在特種設備監管和行政法律工作方面的難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開展,蒸汽發作器在制衣廠、干洗店、飯店、豆制品廠等場所常常運用,蒸汽發作器是指使用燃料或其它動力的熱能(如電能)把水加熱成蒸汽的機械設備。
是否歸質監部分監管
為了更好地評論蒸汽發作器是否歸質監部分監管,筆者以《我國質量技能監督》2012年第10期刊登的《蒸汽發作器是否歸于特種設備》一文為例:2012年6月,某質監局對轄區內的某機械有限公司出產的庫存蒸汽發作器進行查看發現,該公司出產的蒸汽發作器是經過燃料或電加熱,將所盛裝的水加熱成水蒸汽,并對外輸出水蒸汽,配備外置水位計、水箱和水泵、電路控制系統、安全閥、壓力表等附件。據該公司供給的規劃圖紙顯示,該批蒸汽發作器的首要技能指標分別為:額外蒸發量50kg/h、額外蒸汽壓力0.7MPa、額外蒸汽溫度170℃、額外進水溫度20℃、有用水容積26升。現場法律人員會同檢測人員對上述蒸汽發作器進行水容積測定,當啟動蒸汽發作器水泵,向容器灌水,直到水位限位設備主動啟停灌水時,測驗成果為:28升;當向容器灌水至外置水位計最高點時中止加水,測驗成果為:38升。據調查了解,該公司沒有獲得鍋爐或壓力容器制作許可證。該局辦案人員打算以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制作違法行為對該公司進行處理,可是,對上述蒸汽發作器是否歸于監管規模內的特種設備呢。
下面對本事例進行剖析:筆者以為:容積是要害。
監管思路
在實際工作中,蒸汽發作器存在怎么監管的問題。為了防止和削減事故發作,保證人民群眾生命、產業安全,必定要加強對蒸汽發作器這類型設備的監管力度。因而,筆者主張,對這類型蒸汽發作器監管能夠按以下思路(見圖2)進行。
(一)查看規劃圖紙。查看蒸汽發作器規劃圖紙或許產品標識、說明書,了解該種蒸汽發作器是使用何種燃料、電或許其他動力,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必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仍是盛裝氣體或許液體,承載必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初步判斷歸于鍋爐類型仍是壓力容器類型。
(二)查看測驗。關于歸于鍋爐類型的,測定蒸汽發作器最高水位時的容積巨細,首要留意的是有些出產蒸汽發作器企業將水位限位主動啟停設備設置小于30升,測驗時,要關上啟停設備,加灌水直到最高水位時,測定其容積巨細(見圖3)。假如是大于或等于30升時,按《法令》規則的鍋爐進行監管。關于歸于壓力容器類型的,依照《法令》第九十九條規則的壓力容器其規模規則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許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許等于2.5MPa 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許等于規范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對上述相關的指標進行測驗,若是壓力容器,按《法令》規則的壓力容器進行監管。假如不歸于《法令》規則的特種設備,可按《產品質量法》的產品進行辦理。
(三)加大監管和宣揚工作力度。一是加大蒸汽發作器出產職業調研和監管力度,引導職業健康開展,幫扶有條件的企業,申辦鍋爐或壓力容器制作許可證。二是加大對蒸汽發作器的運用企業的查看力度,引導其正確運用蒸汽發作器,宣揚不得不合法運用特種設備,消除安全隱患。三是加大行政法律力度,嚴厲打擊出產和運用不合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保證用戶合法權益,保證老百姓生命安全。
(一)是鍋爐仍是壓力容器
1.從界說來看,依據《法令》第九十九條規則,鍋爐是指使用各種燃料、電或許其他動力,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必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規模規則為容積大于或許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許等于0.1MPa(表壓),且額外功率大于或許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許液體,承載必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規模規則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許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許等于2.5MPa 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許等于規范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許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許等于1.0MPa 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規范沸點等于或許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依照上述界說,鍋爐是指使用各種燃料、電或許其他動力,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必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許液體,承載必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兩者區別之一,鍋爐是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壓力容器是承載必定壓力的密閉設備。事例中的蒸汽發作器是經過燃料或電加熱,將所盛裝的水加熱成水蒸汽,并對外輸出水蒸汽,符合《法令》第九十九條對鍋爐的界說。
2.從規劃來看,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電熱蒸汽發作器規劃、制作、運用等有關問題的定見》(質檢特函[2005]20號),關于電熱蒸汽發作器規劃:一是關于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電熱蒸汽發作器,在規劃時能夠依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能督查規程》(以下簡稱《蒸規》)有關規則進行規劃,也能夠依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能督查規程》有關規則進行規劃。可是依照壓力容器進行規劃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在電熱蒸汽發作器本體上應當設置安全閥或其他安全泄放設備。其數量和排放量計算應當符合《蒸規》的要求;(2)關于無法進入內部進行查驗和清洗的電熱蒸汽發作器,應當設置清洗孔或查驗孔;(3)在電熱蒸汽發作器本體上應當設置水位計或缺水主動保護設備。二是依照鍋爐規劃的電熱蒸汽發作器,其規劃文件應當經我局公布的鍋爐規劃文件判定評定組織的判定評定;依照壓力容器規劃的電熱蒸汽發作器,其規劃單位應當具備D級或以上(C級、A2或A1級)壓力容器規劃資格。事例中規劃圖紙分析, 額外蒸汽壓力為0.7MPa,較為接近鍋爐。
(二)是否歸于《法令》規則的鍋爐
依據《法令》第九十九條規則,鍋爐是指使用各種燃料、電或許其他動力,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必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規模規則為容積大于或許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因而,是否歸于《法令》中界說的鍋爐,容積大于或許等于30升是要害要素。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鍋爐和醫用氧艙安全督查有關問題的答復函》(質檢特函[2004]61號)中,《蒸規》中的水容積和《法令》中鍋爐界說中“容積”概念相同,均指鍋爐內規則的最高水位時的水容積。又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蒸汽鍋爐容積界說》(2009質檢特便字第3046號)中:《法令》第九十九條對蒸汽鍋爐界說中的“容積”是指蒸汽鍋爐的水容積,即鍋爐最高水位時的存水容積。蒸汽鍋爐最高水位是指鍋爐實際運轉狀態下或許答應的最高水位。本事例中,從其規劃圖紙和標注,有用水容積26升。可是,測驗時,主動啟停灌水時,測驗成果為:28升,最高點時中止加水,測驗成果為:38升。終究容積是26升、28升仍是38升。筆者以為:蒸汽鍋爐中的容積便是鍋爐最高水位時的存水容積。盡管規劃、標注和主動啟停灌水測驗的容積小于30升,可是,蒸汽發作器最高水位時的存水容積測驗大于30升,并且蒸汽發作器一經出售,用戶能夠調高水位限位設備,實際運用超越30升的容積,以獲得更多蒸汽輸出量,用于出產經營活動中。因而,這種蒸汽發作器歸于特種設備,歸于《法令》規則的鍋爐。
電蒸汽發生器